司法院院解字第31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19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97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依盐专卖条例规定,应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虽经盐务机关移送到院,但不得以提起公诉论,仍应送由检察官侦查起诉,与应处罚锾部分由法院分别以判决及裁定行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