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在惩治汉奸条例施行之日起犯该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罪,经通缉而罪证确实者,虽在裁判前死亡,概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在惩治汉奸条例施行之日起犯该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罪,经通缉而罪证确实者,虽在裁判前死亡,概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