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06、336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告诉人并非刑事诉讼法上之当事人,依法不得有上诉权,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项,虽有前项决判,并应送达于告诉人,告诉人于上诉期间内得向检察官陈述意见之规定,但检察官于收受送达判决后,既未于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究难因告诉人收受送达在后及其曾向该检察官陈述意见而于上诉期间经过后许其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