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司法处对于甲乙意图营利共同略诱丙女之行为,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判决后,甲乙均声明上诉,在审理中甲撤回上诉,乙之部分虽经第二审法院将第一审判决撤销,改依同条第三项论科,乙复上诉第三审,亦被驳回,但甲既由县司法处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处断,即属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但书规定,不在应由该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