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5 页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 32、33 条 ( 35.04.1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无限公司股东有以信用为出资者,其估价之标准,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以股东全体之同意订定而载明于章程,不必别有定其标准之明文。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05 页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 32、33 条 ( 35.04.1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无限公司股东有以信用为出资者,其估价之标准,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应以股东全体之同意订定而载明于章程,不必别有定其标准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