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24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42号解释》 院解字第3243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确定判决违背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未就盗卖公有财物之被告所得之财物同时谕知追缴者,不得补行判决,原被害机关请求追缴之公文,亦不能认为执行名义迳予执行。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