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7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施行条例 第 1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未成立以前,经我国中央政府所核发之许可归化证书,及所核定之有关国藉变更等事项,应属有效。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7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施行条例 第 1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未成立以前,经我国中央政府所核发之许可归化证书,及所核定之有关国藉变更等事项,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