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5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1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 条 ( 24.01.01 ) 提审法 第 8、10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审法第十条所定徒刑拘役或罚金,系属刑罚,并非行政罚,其追诉处罚均应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至于违反同法第八条第一项,不于接到提审票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送而继续将被捕禁人拘禁者,自应依提审法处罚,不另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