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曾经财政部订定收换办法,以该钞票二百元换法币一元,并自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收换时期,甲于三十五年三月间携该伪钞票在乡间向乙丙行使,如其取值高于财政部所定之标准,乙丙竟受诈欺,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