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师在政府医疗机关担任医疗工作,不得谓非执行医师业务,应依医师法第七条第九条,向所在地县市政府呈验医师证书,请求登录发给开业执照,并加入所在地医师公会,但不得另行执行医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