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28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87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8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审自为判决之特种刑事案件,虽未于主文中宣示原判决撤销,但案经提审,其初判应解为已予撤销,自应依照提审后之判决执行。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