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2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297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虽被某部队强拉入伍,如已取得军籍,仍应认为原属军人,嗣复随同所隶长官投充伪军到处焚劫,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应受军事审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