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谓财产,系指专属于汉奸之财产而言,不包括兄弟之财产在内,汉奸如有兄弟数人,其财产尚未分割,则该财产之查封与没收,自应以属于汉奸所有者为限,但其家属必需之生活费仍应酌留。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谓财产,系指专属于汉奸之财产而言,不包括兄弟之财产在内,汉奸如有兄弟数人,其财产尚未分割,则该财产之查封与没收,自应以属于汉奸所有者为限,但其家属必需之生活费仍应酌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