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1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院解字第3321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院解字第三三一二号所谓应行选出之名额,系指法定名额而言,不以实际选出者为准。 (二)国民大会之议决及宪法之通过,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定有明文,自应依照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