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9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对于逾期不缴筵席或娱乐税款之代征人处以罚锾之裁定,得酌定期限令受罚人缴纳罚锾及应追缴之金额,逾限不缴者强制执行之,三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筵席及娱乐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已有明文规定,此项裁定即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至其他纳税义务人滞纳捐,税法无得请法院追缴之明文者,仍应由征收机关以法律所许适当方法自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