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与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所列不得结婚之亲属同居而生之子女,生父非不得认领,经生父认领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与其生母之关系,并不因而有所变更,其生父与生母相互之关系,亦不受其影响。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与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所列不得结婚之亲属同居而生之子女,生父非不得认领,经生父认领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与其生母之关系,并不因而有所变更,其生父与生母相互之关系,亦不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