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男子入赘与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及其兄弟姊妹之亲属关系并无影响,其直系血亲尊亲属或兄弟姊妹死亡时,自系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或第三顺序之遗产继承人,入赘之男子死亡时,其父母或祖父母亦为同条所定第二或第四顺序之遗产继承人,至依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之法规,为他人之嗣子或依民法为他人之养子者,与其本生之直系或旁系血亲相互间,并无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