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1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沦陷期内土地被伪保甲长强迫出卖,即系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其意思表示经撤销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出卖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1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沦陷期内土地被伪保甲长强迫出卖,即系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其意思表示经撤销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出卖行为视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