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62 条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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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奸是否合于自首之要件,应分别依照汉奸自首条例或刑法第六十二条办理,并须注意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既经军政等机关派其混入敌伪组织者,除能证明确系反间谍工作,应依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前段不罚外,来文所述从事内线工作人员,苟其行为成立惩治汉奸条例上之犯罪,纵曾协助抗战工作,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亦祇得予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