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4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号解释》 院解字第334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施行前业经判决确定之罚金案件,仍应依原判罚金数额执行。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