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4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1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汉奸罪而未宣告没收财产之判决确定后,不得因告诉人告发人之请求补判没收。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