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5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虽在刑罚或惩戒处分执行完毕后,仍不得为公务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