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卖烟膏店经人告发,如追诉时效并未完成,检察官自得依法追诉,虽其行为曾经行政官署非法许可,亦仅足供科刑标准之审酌,未足为违法性阻却之原因。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卖烟膏店经人告发,如追诉时效并未完成,检察官自得依法追诉,虽其行为曾经行政官署非法许可,亦仅足供科刑标准之审酌,未足为违法性阻却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