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日俘于服役中触犯中国刑法判处罪刑,其刑期执行合于军事犯调服劳役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者,得援用该暂行办法准予调役,惟仍须注意俘虏处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各款规定办理,至声请调役者自以该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定为限,各地区日本官兵联络所不在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