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211、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用伪造税戳盖于其所私宰之牛肉,从事销售成立行使伪造公印文罪,但不得将其牛肉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211、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用伪造税戳盖于其所私宰之牛肉,从事销售成立行使伪造公印文罪,但不得将其牛肉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