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36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9号解释》
院解字第3370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米壳(鸦片烟壳)及烟帽(鸦片花蒂),如经化验含有鸦片成分即系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一条所称之烟,其持有者虽无烟瘾,仍应视其有无运输或意图贩卖等情形,分别依该条例第五条或第十条论罪刑。

  (二)白锡纸或纸筒虽可以吸食毒品,究非专供吸用毒品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