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6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70号解释》 院解字第3371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禁烟罚金充奖规则已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公布,该规则所称当地系指查缉地而言。 (二)关于告发人及查缉员警之奖金同规则第二条已有明白规定,无适用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之馀地。 (三)该规则并无如旧禁烟罚金充奖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其禁烟罚金在一万元以上者,毌须呈报内政部核准分配。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