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系指经勒戒断瘾后复行吸用者而言,来问既称于施戒期间逃避,即是未经勒戒断瘾纵于期满后仍行吸食,不得据以该项之罪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