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39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7号解释》
院解字第339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参议员选举之落选人,认为应当选者,如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应由该省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