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39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00号解释》 院解字第3401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政府及其他机关雇用之录事,非不得为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之被选举人,但当选后兼任者,其主管人员得予解雇或为其他相当之处置。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