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40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4号解释》
院解字第340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所置秘书等人员,既经明定官等,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第十二项自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