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40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04号解释》 院解字第340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所置秘书等人员,既经明定官等,本院院字第二七五七号解释第十二项自不得再行援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