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告原非军人,于沦陷期内任伪军职或伪文职,至光复后在某军事机关充任军职时,始发觉该被告为汉奸者,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应归军法审判,普通法院对之无审判权,检察官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款为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