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3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7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强制执行法第十七条所定之撤销执行处分,应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解除执行处分,不必以裁定行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3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7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强制执行法第十七条所定之撤销执行处分,应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解除执行处分,不必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