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所成立各业同业公会,应认为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所称之“所属团体”,因之在此项职业团内担任职务人员,自应受上开条例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之限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所成立各业同业公会,应认为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所称之“所属团体”,因之在此项职业团内担任职务人员,自应受上开条例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