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0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台湾人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同年九月二日以前,有阴谋台湾独立之行为,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各规定,应成立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罪,并应认为战争罪犯,由国防部所属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管辅。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