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2 页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50 条 ( 35.06.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关于处罚拘留一日之事例,其所称入所之时间为八月四日午夜一时,如系指八月五日午前一时者而言,自以八月五日为其入所之日,依违警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于翌日即同月六日午前释放之,所谓午前自系指午前零时至正午十二时而言。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据内政部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国字第三○三○号呈称“案据浙江省民政厅转据宁波警察局本年九月九日警法字第六一一号呈称以查违警罚法第五条及五十条关于拘留违警人时间之计算其以时计或二日以上者固可依照条文规定办理不生疑问但处拘留为一日时例如入所时间为八月四日午夜一时则其入所之日应属于八月四日抑八月五日于此发生左列疑问甲说依普通习惯一日指一画夜而言则应属八月四日依违警人应于八月五日午前释放寻绎午前两字再照普通办公时间释于违警人自以上午八时至十时为适当是以此违警人应于午前八时至十时释放出所虽仅拘留九小时似觉失之过轻但与同法第五条其初日不计时以一日论之本旨并不违背乙说照交通机关所用之时系于什夜一时算起则应属于八月五日依同法第五十条后规定须至八月六日午前释放若照甲所述于午前八时至十时之时间内释放是此违警人名为拘留一日实际则竟达三十小时以上自属不合但于六日午前一时释于既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合于翌日午前之规定以上二说似甲说较合法理人情若照乙说则释于违警人时在深夜流弊滋多究以何说为是事关法令解释理合备文呈请鉴赐释示俾资遵循实为公便等情据查被处拘留一日之违警人犯其入所时间如为午前一时则释效期间为次日午前惟所称午前包括午前零时至正午十二时止如普通释放违警人犯之习惯在天明后或办公时间释放则被处拘留一日之违警人其实际拘留时间必在二十四小时上不无侵害自由之嫌如在午前零时释放固属符合法律规定然时值深夜又所不便此种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事关法令解释理合据情转请鉴赐释示遵等情事关法律解释理合备文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解释通行实为公便”等情据此案关适用法律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以便饬遵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