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7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非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将亏欠赋谷之员司及保证人逮捕拘禁时,该员司等本人或其亲属,自得依提审法第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提审。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87 页 相关法条:提审法 第 1 条 ( 37.04.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非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将亏欠赋谷之员司及保证人逮捕拘禁时,该员司等本人或其亲属,自得依提审法第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请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