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2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 10 条 ( 36.03.05 )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所谓查封其财产抵偿,无从解为合于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院字第一六三○号解释亦非谓无执行名义即可声请查封,仍须得有执行名义始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院字第二七九三号解释) 。至因被告逃亡,无从为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之裁判者,应依院解字第二八九八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