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犯汉奸罪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得单独宣告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犯汉奸罪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