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49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充任某军事机关军法科科员,因丙请托将其兄乙贩卖鸦片烟罪从轻处罚,即以需款请客为词诈取丙之财物,显系对于非主管之事务利用身份图利,应依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论处。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