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4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如其股金公积金之受存为消费寄托,则信用合作社向受存之人起诉请求返还款项时,法院自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办理,至其固定之比价标准在解释上未便悬断。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