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9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98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债务人之田产于债权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而取得所有权后,仍由债务人出租收取田租者,除有可认债务人为善意占有之特别情事外,对于债权人固有返还所收田租之义务,惟关于田租之返还,债权人非另有执行名义,不得声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