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52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29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盐专卖条例已废止)所称之用具,包括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舟车骡马在内(参照院解字第三五○九号解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