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53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院解字第353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甲乙丙丁判决后戊又另案判决,经戊声请覆判,不能就甲乙丙丁部份并予覆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