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4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1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41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无强制执行法第四条所列之执行名义,而于同法施行前声请拍卖抵押物已经法院开始拍卖尚未拍定者 (参照院字第一五五三号、第一五五六号解释)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于其施行后应视其进行程度依同法所定之程序终结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