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41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无强制执行法第四条所列之执行名义,而于同法施行前声请拍卖抵押物已经法院开始拍卖尚未拍定者 (参照院字第一五五三号第一五五六号解释)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于其施行后应视其进行程度依同法所定之程序终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