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1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时期公产佃户,因敌伪向其收取租金而缴纳时,其效力应依民法第三百一十条各款之规定定之,并参照院解字第三二七八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