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于户籍法第十九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为除籍登记,未便在解释上对于现役及龄男子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