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5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经判处汉奸罪犯,其所犯普通杀人罪如与汉奸罪无牵连关系,应依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