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5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57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向县政府以外之机关行文,在法律上尚未设有须经县政府行转之限制。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