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选为县参议员之人民不服民政厅认其县参议员业已辞去之处分,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自得提起诉愿。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8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被选为县参议员之人民不服民政厅认其县参议员业已辞去之处分,依诉愿法第一条之规定,自得提起诉愿。